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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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244人看过


未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本案是一个生动的案例,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案件中李阳见女儿是他的权利——探视权,因为在当初法院已经给出了男方每月可探望三四次的判决,按照《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阳不支付抚养费不是杨晓丽可以用来抗辩不给李阳探视的理由,李阳不支付抚养费属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8条,若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孩子的生长发育来看,父母的角色是别人难以替代的,如果因为一己之私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严重的还有可能致使孩子今后心理有缺陷。目前,离婚后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小孩的事情时有发生,虽然法律有规定,但通过法院来行使探视权不但程序繁琐,而且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因此,提高人文素质、增强及法律意识在当今社会显得尤为必要,这是解决该类问题最有效的途径。

案件中杨晓丽拒绝李阳探视女儿是错误的,除非她有证据证明对方探视女儿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对方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打骂、虐待子女行为,使子女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允许其探望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在探望过程有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有犯罪倾向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道德品质不好或自身精神不健康的;唆使未成年子女敌视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怂恿子女犯罪的;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杨晓丽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拒绝李阳探视孩子。

专家结语

夫妻间要相互尊重,互相信任,经营好婚姻关系需要各方的倾心付出。在迫不得已而离婚诉讼时,一定要积极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要有证据意识。有些证据收集不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如出现离婚后才发现的证据,则需要在离婚后的有限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要向有专业知识的人士请教如何维权,请专业人士帮忙解决。

在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提供对方的重要线索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利信息给法院,权利的行使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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