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7日|分类:离婚 |318人看过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好事先找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