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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相关法律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7日|分类:离婚 |318人看过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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