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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7人看过

结婚、离婚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

  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发布 2003年10月1日实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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