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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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错误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5日|分类:离婚 |324人看过

离婚调解书错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注意一下,其中第七项是专门针对笔误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相应规定: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你们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且对方也签字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法院的笔误并不影响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这种错误是可以纠正的.

最好事先找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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