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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毒品犯罪 |428人看过

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分析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以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从而维护被告人的人权。但实施一年多来,巨野法院分析了2013年已审结的411件刑事案件后发现,有证人证言的案件287件,审判阶段证人出庭的案件为3件,占全部案件的0.7%,经过综合分析,发现证人出庭率低在法律层面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不够彻底。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改变笔录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反而肯定了此模式的地位。只要有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制作的笔录,就要可以定罪,这样方式在短期内不可能被改变。

  二是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形少。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特殊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案件的证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这些措施显然不足以令证人有安全感。

  三是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尽管新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2条和第63条规定了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但在具体操作方面,仍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三机关在保护证人的职责划分上并没有明确的分工,证人保护机关并不明确,这种规定极易引起三个机关之间互相踢皮球,难以实现对证人的保护。

  四是证人保护的主体、权利范围过于狭窄。关于证人保护的主体,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保护的范围仅为证人及其近亲属,而与证人有密切关系的人如证人的恋人、未婚妻、证人的朋友等,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关于证人保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很窄,当证人及其近亲属因为作证而受到不法分子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时,如果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那么不法分子至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同时,现行法律侧重于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对财产、名誉、隐私等其他权利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损毁证人的名誉,侵犯证人财产安全,亦对证人作证造成了强大的压力。

  五是保护时间滞后,重在事后保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证人保护往往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才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显然难以消除证人作证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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