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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论的由来‘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海关商检 |534人看过

法治理论的由来

  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理论源远流长。在西方,被黑格尔称为人类导师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最先进行法治理论的寻求,柏拉图最早探索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要实行法治,亚里士多德第一个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含义。在《理想国》中,中年柏拉图崇尚知识,崇尚美德,推崇贤人政治,明确认为哲学家国王不必借助于法律来施行管理统治,因为法律并没有包含最高尚和对一切最公正之物,因而也就无法推行准则,实现正义。对于优秀的人,关于商务、市场、契约、海港的规则等等,无须一一订成法律,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可以非常容易地发现的。柏拉图明确地说:真正的立法者不应当把力气花费在立法和宪法方面做这一类的事情,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良好的国家;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有的不难设计出来,有的则可以从前人的法律条例中很方便地引申出来。这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必要制定烦琐冗长的法律条文来束缚统治者,这不仅不恰当,而且无益,甚至愚蠢。只要统治者具有统治、管理的艺术,就能够得心应手地根据智能来创造法律、变革法律。到晚年,柏拉图在《政治家》、《法律篇》等书中正视理想国贤人政治的不现实性,一改法律从属于美德的看法而提出了法治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野兽一样,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优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美德。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和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上是自由的话。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实行法治,遵守法律是一个国家兴亡荣衰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因此,就现实而言,法律是文明的永恒质素,如一条金色的纽带成为安邦治国的核心方式,引导人们走向幸福的和谐的生活。这样,柏拉图晚年突出了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合法性,确立了现实国家的法律维度,确立了法治原则。这是法哲学史上的重大转折点,从此法治成为社会的基本向度。在其师柏拉图晚年思考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深化了法治理论。他认为法律是人类生活、人类文明生活的核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时时刻刻不可分离的因素,法律是城邦的安全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成为善良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因此人类始终应当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服从法律,敬畏法律。在法律文化史上,亚里士多德率先对法治作出明确的规定。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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