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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住宿时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0日|分类:旅游 |246人看过

旅游住宿时发生事故谁担责?

【案情】

   王某与时代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其于7月中旬随团到海南旅游一周。6月1日,王某因故将自己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朋友赵某,王某将此事通知了旅行社,但旅行社未置可否。到达海南后,赵某入住与时代旅行社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丽晶大酒店(四星级)。因丽晶大酒店进行室外装修,撤除了房间外阳台上的护栏但未设警示标志,赵某因此在欣赏夜景时从室外阳台跌于楼下摔成重伤。后原告赵某要求被告丽晶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赵某有权主张权利,且旅行社与酒店也都有责任。理由如下:

   一、本案旅游合同转让行为有效,原告赵某是合格的旅游合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的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除法律禁止或者明确约定旅游合同不能转让的情形外,旅游合同是可以转让的。本案中王某在旅游合同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将自己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本案原告赵某的行为有效,赵某可以作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二、本案可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亦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案中因丽晶大酒店与时代旅行社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可以视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其承担责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丽晶大酒店在进行室外装修时,撤除了房间外阳台上的护栏但未设警示标志,致使原告赵某在欣赏夜景时从室外阳台跌于楼下摔成重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原告赵某可以向丽晶大酒店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

   最后,本案中原告也可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本案中时代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的旅行过程中造成旅游者赵某受重伤,已经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原告赵某可依法主张时代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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