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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定位是什么,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6日|分类:公安国安 |327人看过

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定位是什么,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

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要求法院发出该裁定,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要求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所等。作为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发出的目的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其有效期一般认为是诉讼进行期间。

1、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定位

人身保护令是指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或相关主体的申请做出了禁止施害人威胁、殴打、跟踪、骚扰受害人的裁定,并将这一规定只会施害人,如果施害人拒不执行这一条款的话,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能起到教育、警示和威慑施害人的作用,以免受害人遭到施害人的威胁、殴打、跟踪等行为,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而家暴说的就是出现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一方成员利用暴力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未修正之前,法院通常都是通过人身保护令来对诉讼人进行保护的,人身保护令是将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或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 律依据,该依据并不能直接运用指向于当事人的行为;而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则为修正之后,该法第一百条对行为保全直接作出规定, 为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提供了直接而明确的法律依据。

2、人身保护令有什么用

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法院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调查核实后,法院将下发民事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甚至会根据情况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特定场所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3、人身保护令的内容

人身保护令的实质内容

由于家暴是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一方成员利用暴力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单独或并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其近亲亲属进行暴力威胁;

(2)严禁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妨碍申请人以及其近亲家属的正常生活;

(3)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4)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均不得私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5)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

(6)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

(7)别的相关的保护措施。

人身保护令的附带内容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在人身保护令中附带以下内容:

(1)假使申请人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亦或是生活难以维系的话,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被申请人还必须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

4、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亦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假使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面对这种情况受害主体自己亦或是亲属、公安部分以及妇联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

5、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提出时间

我们能够在诉讼前、诉讼中以及诉讼完结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和紧急状况下申请人身保护令。 首先针对提请诉讼前的申请进行介绍,假使受害人在诉讼以前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话,在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令之后,受害人必须在十五天时间内向法院提请诉讼,如果 超过这一期限未提请诉讼的话,这一人身保护令便会失去保护的效用。从原则上来讲,我们在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时候,应该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请;但是在情况 非常紧急时,也能够口头申请,可是针对这一形式的申请,法院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要求申请人进行确认。

6、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基本条件与释明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一定要满足下列条件:(1)当事人一定要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社区组织);(2)一定要注明被申请人的姓名、常住地址亦或是工作单位;(3)请求要具体,事实、理由要充分;(4)举证说明曾经、现在所受的侵害,以及即将受到侵害的可能(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处理经过、社会机构所做的记录亦或是所开具的证明、当事人就医记录、所收到的威胁性短信、妇联组织收到的投诉记录等)。

对于绝大部分受害人诉讼能力低下的现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应主动向家庭暴力受害人释明相关权利、义务,加大释明力度,以不违背法律为原则,在遇有当事人请求不明确,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当事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等情形时,口头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及其行使条件,并给受害人解释清楚所必须要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以使受害人实现更好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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