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形成事实收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5日|分类:公安国安 |217人看过

对形成事实收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⑴对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⑵当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来源的公证证明。

⑶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户口登记机关给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⑷对《办法》实施(1999年5月15日)后,违法收养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送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家庭寄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