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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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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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纪律‘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93人看过

律师的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以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并以相应的行业协会处分乃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强制实施。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将会受到律师协会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社会职能,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是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强有力手段。律师职业道德只是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以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文字表述指引律师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在表现形式、强制力和指引功能等方面区别于律师职业道德。在表现形式上,律师职业道德通常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律师执业纪律则相对具体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在强制力方面,律师职业道德以律师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保证实施,刚性不足,很难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律师执业纪律以律师协会的行业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保证律师切实遵守。在功能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了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要求,其以积极提倡的方式引导律师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而律师执业纪律则主要依照职业道德的要求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定红线,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执业纪律中禁止性的行为,其以禁止性的规定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新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执业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不允许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律师必须隶属于某一个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该规定是法律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并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基于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的职责,律师事务所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限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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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有上述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文明出庭争辩,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2.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依照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受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那里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2.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

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3.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委托人拟委托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禁止的事项或者要求,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4.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承担保密义务。律师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四、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1.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律师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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