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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期限限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236人看过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期限限制

“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冷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人身保护令这一创新措施不仅仅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一个保护,而且也对其他的暴力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那么对于人身保护令什么时候生效,能不能撤回呢?

1.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限制

司法实践表明,人身保护令的发布仅限于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范围过窄,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乏除了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子女殴打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暴力情形等。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作进一步的扩充,逐渐扩展至收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2.人身保护令的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外颁布实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与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以及诉讼之后的六个月;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与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前者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六个月,而后者仅仅只有十五天。这一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遭受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使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的需要加害人长期遵守的裁定内容,则需要长期有效执行,设置有效期必然会最终导致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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