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样的遗瞩才能有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206人看过

什么样的遗瞩才能有效

人们立遗嘱,往往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然而,这种愿望能否实现,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年来,因为订立遗嘱不合法、不规范而起诉到法院的继承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

遗嘱内容违法财产分割无效

案例:20  05年底,山东潍坊市一老人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房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而且双方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因此应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据此,依法判决:1.住房产权的一半归季某所有,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付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遗嘱当作分割家庭财产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生争议。即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嘱作为处理家庭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书证来对待。

本案中,老人的遗嘱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完全按照遗嘱去分割财产,而是用判决的形式,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给原告。

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案例:鲁南某镇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1996年,王老汉的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1999年,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3万元存款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之后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时,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2003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王利首先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点评: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次,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

案例:农村妇女郑某与其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1946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1988年,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郑某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2006年1月底,郭某因车祸死亡。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口头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今年3月底,85岁高龄的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某(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