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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硫酸毁人容貌 判处死刑才悔过‘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7日|分类:死刑辩护 |354人看过

用硫酸毁人容貌  判处死刑才悔过

[案情介绍]

   被告 人李XX因女友潘X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而对潘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2年9月24日下午,李XX打电话约潘到其宿舍面谈,并随即准备了一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当晚7时许,潘X如约来到李XX的宿舍。李又向潘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即趁潘X不备,将事先准备的一瓶浓硫酸全部泼到潘的面部等处,致使潘X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重烧灼伤。其中,被烧灼伤2度的面积约占全身的13%;前额及左面颊烧灼 伤为3度,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经法医鉴定,潘X受的伤属重伤。

   潘X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看不见,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哀求李XX救救她,李竟恶狠狠地说:谁来救你,你自己救自己!当潘X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洗脸部时,李XX吓唬潘说:我再给 你浇一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潘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位浇去,潘X以为李XX又浇了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潘X对李说你这样对我,还不如杀了我,并表示要自杀。此时李XX不顾潘的死活,将潘拉进室内,既不对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告诉居住在同楼集体宿舍里的同事对潘进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公安派出所去自首。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讲明急待对潘进行抢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车把潘X推到医院时已错过了急救的时 机,伤势更加严重。

[案情分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因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是适用决定的法定条件;如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情节不恶劣的,则不能适用决定

   本案适用决定判处李XX死刑,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法定条件。李XX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这是因为:

   一、犯罪动机卑劣。李XX对待恋爱问题极为自私,在潘X提出与他终断恋爱关系时,先是对潘纠缠不休,当他意识到纠缠无效,和好无望时,即蓄意泄愤报复,毁人容貌,致人重伤。

   二、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李XX为了泄愤,竟用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全部泼到潘X的脸部,致使潘的脸部皮肤被烧得丝丝作响,顷刻之间面目全非。其硫酸的用量之大,浓度之高,在毁容案件中是极为恶毒的。

   三、 作案后能抢救而不抢救。李XX是从化工专科学校毕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又在化工厂工作六年多,完全知道人的皮肤沾上硫酸后应当采取什么抢救措施。但他在作案后不但不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以减轻犯罪后果,反而吓唬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中断了用水冲洗的自救行为,从而加重了危害后果。

   四、 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李XX的犯罪行为,造成潘X容貌严重毁坏,两眼不能闭合,鼻孔变形,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面容丑陋。据整容专家介绍,潘X需经3至5年的多次整容治疗后,再经化妆、戴墨镜等,才能走上社会生活。这给潘X在肉体上、精神上造成终身痛苦。潘X被害后痛不欲生,几度要自杀,只是由于其父母 的苦苦哀求才勉强活着。

   五、自首而不悔罪。李XX为了达到自首后从轻处罚的目的,竟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将被害人关在室内,然后跑去自首。而在自首时仍不向民警讲明被害人急待抢救,以致错过了急救时机,进一步扩大了犯罪后果。可见,李XX的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而是企图达到既害了别人,又保全自己的卑鄙目的。

   根据上述理由,一、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XX死刑,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重。李XX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仍应予以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3年2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李XX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潘X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X,浇硫酸后对潘X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李XX 的辩护人认为,李XX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重,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表明,李XX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潘X的容貌,准备硫酸的目的是吓唬潘X,浇硫酸后对潘X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XX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 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4月2日截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伤害犯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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