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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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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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酸甜苦辣/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55人看过

律师的酸甜苦辣

一 心酸

望梅咽沫嘴连吸,

为爱相争破脸皮。

全力付出没好报,

不平之事未人提。

我从小就爱吃酸,特别是妈妈做的醋,吃了让人酸的打颤,这个习惯一直沿袭到今天,旧习难改,还是喜欢吃酸。

然而,现在要说的却是生活中的另一种酸——心酸。

我曾为原告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有一户城镇居民,其房屋坐落在河岸边缘。他家后院早年沿河堤坝垒起了巨型石堆,比正常河岸凸出六米。而在河岸边缘上游南面距石堆五十米处,居住着十三户地势比较低的居民,积高积多的河水已多次冲毁这十三户居民的房前通道。每逢春夏之交,山洪暴发频繁,这个人为的石堆就严重威胁着上游十三户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上游的十三户居民在多次与该房房主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我来求助解决办法。

我自觉年轻气盛,每次办起案子来,无论精力还是感情,都十分投入,于是便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规定,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方式,及时向水电局的河道管理机关申诉。要求其依法履行河道管理职责,责令设置河道障碍的房主立即消除障碍,停止侵害,拆除石堆。不料,水电局对此申诉置之不理,在超过法定处理期限后,我又与水电局领导交涉,多次奔走才得到一张转办便函,告知我与其下属的水管所联系处理。可当我拿着便函赶赴水管所时,所长爽快地答复:“我管不了这事,也不管这事。”言下之意,连水电局多年来都管不了的事,我一个小小的所长能管得了吗?据调查,房主是当地出名的泼皮无赖,谁也不敢惹他,水电局为此没少伤脑筋,十几次都没有动掉这石堆。房主还曾猖狂地放言道,这石堆是他的风景台,发财地,谁要动它,就得死。

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我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水电局不作为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把诉状递到人民法院,法院没有受理。我又将诉状通过挂号邮寄交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是否受理。审判人员却告知:“今年已经受理了十六件行政案件,还有三件起诉都没有受理。”至此,我已山穷水尽。心有不甘的当事人问我:“你能给我们介绍一个‘上级’的律师吗?”这一问真令我无地自容啊!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想法,我还是帮助了他们另择高人。遗憾的是,当事人离我而去之后,又进行了一番折腾,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获胜了的那个石堆,在原地高高耸立,仍然象征着十三户居民无法逃避的灾难,象征着我曾经的失败和耻辱。你说我办的这案,能不叫人心酸吗?

二 甜蜜

新婚夫妇两情稠,

生意初成人也牛。

苦尽甘来财运求,

风调雨顺上高楼。

蜂蜜是最有营养的东西,那是蜜蜂辛勤工作的结果。

而我的辛勤工作,也得到了最甜蜜的回报。

那是一九九九年的冬天,一个飘着雪花的早晨,一位在办公室门口等我的老人递给我一个信封,告诉我说:“董律师,我赶大清早就来找你,你得帮我打这场官司。”

老人满身的雪花,冻得直颤抖,我急忙把老人让进办公室,帮助其拍打了身上的雪花,倒了热茶,暖和身子。

从老人的讲述中,我得知事情原委:一九九九年,大西北农村电网进行改造,某水电公司为了提前完成任务,将线路改造工程分段承包,县城这一段分包给了双塔施工队。十月四日下午六点钟左右,施工队正在八村栽电杆,因杆头偏了,就让民工庆杰爬到杆顶校正,突然电杆断裂,倒在墙上,正在电杆上的庆杰被直接压在电杆下,造成了尺骨断裂。工队将其送到医院,支付了三千七百元后,从此拒付一切费用。庆杰出院后伤口未愈,石膏未拆,钢板未取。此后,赵老头多次找到双塔施工队要求给钱继续治疗,但双塔施工队以再给一千元了结此事为条件要求赵老头强行签字。不幸的是,庆杰拆石膏的时候发现这次手术并不成功,仍需三千元进行第二次手术。赵老头再来找双塔施工队的负责人,负责人便以有协议为由不理不问不管。万般无奈之下,赵老头委托我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得知案情后我并没有立即起诉,而是先找对方协商调解,对方也同意律师主持调解,并指出不是公司不拿钱,而是赵老头要钱没有法律依据,成了无底洞,要钱没完没了。

经过我整整一天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施工队一次性赔偿农民工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九千六百八十元(已预支部分在支付时扣除),赵老头也不能再提出任何无理要求。

双方对我依照法律主持的调解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当场制作了调解书,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经过我的努力,此事终于取得了双赢的结果,事后每想到此,我的心里便充满了无限的喜悦。

三 苦涩

幼殁双亲壮病磨,

黄莲下肚闷心窝。

辛劳一世无温饱,

风雨人生坎坷多。

苦是甜的反意词。

人人都想甜,谁也不愿去吃苦,这是人的本能。

可是,又不得不去吃苦,是人就躲不过。

苦,不是好滋味。人尝胆汁、黄莲,其味即苦也。

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苦,不吃苦又怎能知道甜呢?

然而,我所办理的这个案子太苦了,苦涩的让人难以下咽。

那是2000年发生的事情。

八月初,某牧区村委会驻地搬迁,拆掉了村委会十间房子上的所有木料和门窗,剩下了土块空墙弃之不要。数日后,该村的四户牧民开着小四轮拖拉机拆掉了村委会的土块,拉回做院子围墙用。在一连五天来回拉运土块的过程中,村干部亲眼见了后没有加以制止,也没有村委会挂牌告示不许动用土块。八月二十日,乡政府及派出所突然召集这四户牧民开会,在会上宣布,这四户牧民有“盗窃行为”,决定予以罚款处罚,当场宣读每人罚款三百元,另外每人被责令赔偿损失三百元,于次日上午十二点以前一次性交清,否则依法予以拘留。四位牧民被迫交了罚款和赔偿损失后,总觉得窝火,一连五天拉回来的土块还不值三百元呢,现在连罚带赔每人共计六百元。心里实在不服气,便以乡政府为被告,一纸诉状告到人民法院,法院当天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不知何因又于次日从原告手中收回,却没有给原告作任何解释。

我原以为这个官司是百分之百的赢定了,一直等待法庭开庭审理做出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谁料案件在法院一拖就是半年,迟迟不开庭审理。来年五月,原告又接到了该乡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书,裁决书以原告四人具有“故意损害集体财物”行为,对他们给予罚款处罚,所幸的是公安局没有责令这四名原告再一次交付罚款。

一个多月以后,原告拿着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裁决书来找我,我才得知案件已发生了奇迹般的变化。这次找我目的是问是否可以到法院撤诉,因为法院告诉他们,至迟在六月底以前到法院撤诉。不可思议!如果不是某种权力的滥用,该案程序上的跳跃又当作何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虽然规定了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在这一案件里,一审程序中被告并没有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改变了一个行为主体。如此,法院岂能让原告撤诉,更不应该动员原告撤诉。

如今,原告因同一行为被两个行政机关以两种不同的理由,先后分别予以处罚,对前一个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已经提到诉讼程序阶段,可法院要原告撤诉;而对后一个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其是必经复议程序,依法规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的时间期限已过,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又不受理。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使尽浑身解数,终免不了败局,眼巴巴地望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这样被一些掌握权力的人蚕食,你说,这案子办得苦不苦,涩不涩?

四 辛辣

挖骨剜心不皱眉,

恶言恶语满街飞。

湘川常做盘中主,

入眼一滴泪雨垂。

辛辣是人们日常生活吃饭的调味品。素有“辣不怕”、“怕不辣”、“不怕辣”之说。

辛辣,喜欢的人不怕,对不喜欢的人来说就太可怕了。

我本是不怕辛辣的人,而我所办一案辛辣地我直掉眼泪。

这是一起刑事案件,那是2000年的夏天,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妇找到我,要我为她唯一的儿子作辩护律师,她儿子被指控犯有妨害公务罪,并说此案已受到县里某些领导的干预,人民法院还尚未开庭审理,社会上就已经沸沸扬扬的流传着一定要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说法。看着这位白发苍苍的老妇人托人代笔写给律师的信,我感到了此案的艰难,但作为从业多年的老律师,依法办案就容不得我犹豫。办好委托手续后,我便匆忙赶到一百多公里外的人民法院阅卷,随后又到看守法会见了被告王二娃。

王二娃说,2000年九月,他在祁连饭店烧锅炉,认识了服务员李女,来往几次后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就在俩人筹办结婚时,本市XX堡乡姓刘的农民带人找到了居住在杨家桥的王家,称李女是他的妻子,要带她回家。李女表示坚决不走。刘某便留下一句话“抢也要抢回去,活着是我刘家的人,死了是我刘家的鬼。”说完就走了。至此李女的遭遇才被人们知道。

李女,十七岁时被拐卖到敦煌市XX堡刘某家。刘某强逼她为刘家生下一男孩子后,才慢慢放松了对她的监视。李女于2000年夏天逃离刘家,到城里打工挣钱,在祁连饭店干了还不到半年就被发现了,刘某听说王二娃要与李女结婚,就找到王家,提出带走李女,否则要王二娃赔偿他买李女的一万四千块钱。

三天后,一辆红色出租车拉着七八个人驶进王二娃家。来人声称是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要带李女回乡检查身体。李女和王二娃看来人里面有刘某、刘某之弟等人,便立即意识到这是刘某来抢人的。因此,他俩要求来人出示工作证。然而,来人强行把李女拉上车。王二娃急忙上前阻拦,被一人拦腰抱住,王二娃狠劲挣扎,顺手拾起铁锨砸烂了汽车玻璃,并把一人的衣服扯破并擦伤皮肤。第二天,王二娃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转逮捕。

了解完案情,我的心无法平静。这本是一起极其简单却被人为复杂化的案件。依据有关法律,我为王二娃做了无罪辩护。

我在辩护词中指出,如果李女不是被拐卖到刘家,她与刘某是经过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他们的家庭理应得到保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地政府对贩卖妇女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乡计生办某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打着“检查身体”的名义,协助他人行抢人之实。因此,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群众及当事人的抵制。王二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本就构不成犯罪,应当庭予以释放。

对我的辩护词,出庭的公诉人、法官、被告人及其亲属、在场的旁听群众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不料,宣判的结果令我感到十分辛辣——王二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二娃的老妈妈,却对此判决十分满意。对于农民来说,缓刑,意味着不蹲监狱,只要能与家人团聚,就十分满足了。因此,王二娃的母亲对我说:“我跑了半年都没有跑出个结果,都说至少要判我娃三年刑,现在真得好好谢谢你了。”

谢我什么?这并不是我所期望的结果。我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想提起上诉,但王二娃不同意,他说:“看守所里不是人待的地方,我多一天都不想等了,实在承受不了。”

他母亲也反对:“若要上诉,我娃还得再蹲监狱,吃苦受罪挨打,咱认了,说啥也不上诉了。”

此时此刻,一个辩护律师能说什么呢?心里只有辛辣!

(为保护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董补民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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