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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餐饮、旅游等服务过程中权益受损该如维权以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3日|分类:旅游 |223人看过

接受餐饮、旅游等服务过程中权益受损该如维权以

【案件特点】

一是接受服务类消费维权案件多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涉案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成为消费者受损的原因之一;二是部分案件中,消费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三是涉案商家涉及餐饮、旅游、娱乐等多个行业,且随着服务行业的扩大、提供服务种类的增加,该类案件涉及的行业将更为广泛,涉及商家数量也随之增长。

【法官提示】

对消费者提示:一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遵守安全提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规则意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二是监护人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责任,防范风险发生;三是可用手机等设备对事发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四是在消费时保留服务合同、门票发票、消费小票等,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视情况及时就医或报警,保留病历、医疗费用凭据、报警回执等材料。

对商家提示:一是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以设置提示语、警示语等方式确保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知晓存在的安全隐患、注意事项等,对于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风险事项可以广播、手册、风险告知书等形式确保消费者知晓,同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二是在不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设置监控装置,以备事发后查阅录像,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三是当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后,可协助消费者报案、送医等,采取措施防止消费者损失扩大。

【典型案例】

2016年2月13日,冯女士到R公司经营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温泉消费,在进入木桶洗浴时摔倒受伤。冯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冯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冯女士认为摔倒的原因是木桶浴房内光线昏暗,桶里面盛满水,桶内有台阶,因没有安全提示,导致其未能注意木桶内的台阶情况而踩滑摔伤。冯女士请求法院判决R公司赔偿冯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冯女士在进入温泉木桶泡浴时,一只脚先进入木桶,踩到木桶内的台阶上,随后另一脚进入木桶时未踩到台阶上,身体重心失衡,导致摔伤。结合当时的季节、天气等因素对光线的影响,可以认定事发时浴房内光线偏暗,而R公司对于木桶内有台阶的情况未予提示,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但木桶的实际高度从外部看可以清楚知道,而桶内台阶处于桶高约一半处,第一只脚踏进去踩在台阶上,只要加以合理注意,采用第二只脚试探着进入木桶的方式显然更为适宜,冯女士一下进入并踏空导致摔伤,对此亦有过错。

二审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R公司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冯女士自行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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