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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31日|分类:交通事故 |68人看过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1、    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计算。 2、误工费 (1).误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条计算。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时间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误工时间司法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无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2). 误工标准 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3、护理费 原则上按照10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5、住宿费 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调整。 7、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以内酌定。 9、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残疾赔偿金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项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应当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关于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 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 11、必要的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康复费。 12、必要的护理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护理费 。 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 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13、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15、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计算。 停尸费(含冷冻尸体费)、运尸费、整容等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原则上应一并含在法定丧葬费限额内,不应当单独计算。 16、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目 17、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 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乘坐飞机、火车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原则上不超过3人)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参加丧事的时间、地点相符合。 18、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每人每天1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19、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损失 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20、其他合理费用 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在1000元以内酌定。 2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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