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现状
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在总结之前各地法规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在部分领域突破了单一劳动关系的束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2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以及第39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体制转型造成的双重劳动关系或者说对于无论何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并没有专项条款进行规定,只在39条第四款做了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只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限制的态度并未从根本改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非全日制用工;其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法》不是保护全部的双重劳动关系,只是保护双重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