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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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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74人看过
未约定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较为普遍,既有当事人疏忽大意的原因,也有当事人违法约定的保证期间,被视为无约定保证期间因素。例如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恰好是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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