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受损
租赁物受损,是承租人依约取得租赁物使用权期间,非常可能出现的一种结果,如出租屋房门正常使用损坏、窗户被人意外打破等等。故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就租赁物受损事宜预先进行约定,避免因租赁物受损致使双方产生纠纷,但生活中很多租赁合同对此常常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以致产生纠纷,不得不对薄公堂。
在租赁物受损时,租赁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法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并自担损失,但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或未妥善保管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倘若双方就赔偿、维修等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