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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房当商品房卖合同无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42人看过


单位房当商品房卖合同无效

原告陈某与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物资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某坡南项目名称为东城欐景2幢2单元28层2-2-2802号在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4.52平米,总房款487511元,原告按约定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147511元的购房款。后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所建商品房是被告自主筹建的单位职工住房,并无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也未办理登记备案。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47511元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物资某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西安市某路某坡以南项目名称为东城欐景2幢2单元28层2-2-2802号在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84.52平米,总房款48751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已向被告支付了147511元的购房款。因被告所销售的东城欐景房屋,并未办理登记备案,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被告单位自主筹建的单位职工住房。依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市发改投发(2013)563号《关于下达西安市2013年第二批单位职工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规定:单位职工建房多余单元房,不得对外销售,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收购。但被告却将剩余房屋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原告作为非单位职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此房。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收款收据、市发改投发(2013)563号《关于下达西安市2013年第二批单位职工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所销售的房屋为单位职工住房,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商品房名义将该房屋面向社会销售,并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相关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无效。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45186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与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昊购房款1475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0元,原告魏劭龙已预交。应由被告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某公司承担,并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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