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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是否要为对方个人债务负责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62人看过


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否要为对方个人债务负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有二种情形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夫妻非举债一方,要证明存在以上二种例外情形的难度很大,从而造成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判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而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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