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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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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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56人看过


案例分析:独资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的纷争

      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       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 (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陈永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 6万元,占合伙企业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陈永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 【例3.1简析】       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因此永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何日清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首先,应当以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 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税款 2000元共计 12000元后,剩余的 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何日清的债务。其次,永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何日清42000元,可以用陈永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最后,在以陈永亮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先用陈永亮的家庭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陈永亮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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