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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止、延长相关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51人看过


诉讼时效起算、中断、中止、延长相关规定总结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是多久   1、普通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总则188条),这是民法总则最新修改内容,同时删除了一年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三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3、四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4、五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27条) 5、六年诉讼时效: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 6、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二、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1、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 2、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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