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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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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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兼职违约陷阱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178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1年11月,家人去世,小圆(化名)因此也主动停止了兼职。但单位知道小圆兼职的情况后,以“违约”为由将其开除,理由是小圆违反了合同书约定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小圆对此表示不满,之后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公司。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告小圆败诉。   

[案情回顾]

女工兼职被开除求赔偿

2001年5月,小圆应聘进入S制药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针剂车间灯检岗位员工。老公也在同一公司上班,全家月收入共3000元左右。

2011年,小圆的爸爸和爷爷同时患病,经常入院治疗。于是,小圆托人介绍,找到S公司附近的J有限公司做夜间兼职。每天下班后,小圆稍事休息,晚8点准时前往J公司上班,次日凌晨结束工作,睡上几个钟头,再换上工作服上白班。小圆知道,合同上规定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但她觉得“亲人急需用钱,只能用这种方式去帮他们,尽孝道”。这样的日子持续了3个月,2011年11月,小圆的爷爷去世。当月26日,小圆从J公司辞职。翌日下午,S公司得知小圆兼职的情况后,当天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圆觉得很冤枉,自己并没有耽误在S公司的正常工作,凭什么开除自己呢?

[法院审理]

孝道与违约如何抉择

法庭上,小圆诉称:自己工作期间认真负责,任劳任怨。2011年,因长辈病重、小孩开支等多种原因,不得已选择多打一份工,多挣一份钱来养家糊口。该行为的动机是人伦善意,应当给予肯定。

面对起诉,S公司辩称:原告(小圆)从事第二职业,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严重违反被告(S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被告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不当之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八条约定:“员工有如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四)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1.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在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中的有关“岗位纪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01年5月7日起建立。法院对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禁止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的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小圆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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