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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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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款是否有效 告上法庭论公道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67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解某为甲市市民,2008年5月2日向乙市市民屈某借款5万元做生意,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后,屈某要求,解某如果到期未偿还,由屈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于是,解某除在出具借款收据上注明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外,还特别写明“如到期未还,由某市(屈某所在市乙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样”。

[案情分析]

[分歧]

对借据上单方承诺“司法管辖”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屈某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借款条子(单据)不是书面合同,解某的字面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双方约定。屈某手持单据,只证明借款的事实存在,此案件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屈某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虽然双方是口头合同借款,但是,借据的承诺管辖“字样”意思表示,完全证明双方同意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管析]

就本案件而已,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笔者同意第二意见。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文字合同,但是,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多为口头约定,借贷有特别约定都注明在借据上,只要贷款人单方签名或捺印,就表示借贷成立。

借据中的“如到期未还,由某市(屈某所在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虽然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应该不如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了。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屈某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虽然双方是口头合同借款,但是,借据的承诺管辖“字样”意思表示,完全证明双方同意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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