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W某与某女相识后并交往密切,期间W某以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且可以给付利息为由,某女将资金交于W某,但是W某却将钱款挪用。后W某又以认识某国有公司高管,能够帮助某女找工作为由,收取某女二十余万元,但是并未帮助其找工作。事后W某向某女出具了借条。案发以后W某经过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主动投案,但是不认为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
本案当中,虽然W某向某女出具了借条,故辩护律师是按照民事纠纷方向做无罪辩护,但是其虚构事实的证据比较充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其诈骗犯罪成立。虽然W某时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但是始终供述为向某女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故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