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与他人共谋盗窃,后于2016年6月9日凌晨驾驶车辆窜至本区某汽车总站,以野的载客为幌子将在车站内购票的被害人李某某骗至汽车总站对面路边,采用需清点钱款以备保险公司赔偿为由,在清点钱款时将被害人李某某的5200元真币调换成假币退于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L某等人后又冒充车站工作人员不允许私自载客为由逃离现场,赃款被四人分赃耗用。
后L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辩护人认真分析案情,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认可,作出了L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不法手段取得不义之财都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任何一个犯罪的人也有相应的权利,依法给予定罪量刑,不枉不纵,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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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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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