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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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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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牛晓儒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9次举报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8)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牛晓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卖给山东省聊城市居民薛某“秃鹰”型气枪1支,该枪支已起获;被告人陈某在2017年期间在网上购买气枪1支,该气枪已起获。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但辩解自己是出于贪玩造成犯罪,希望法院考虑自己家中有父母子女需要养活,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从犯、初犯,积极坦白犯罪事实,愿意退赃,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组装枪支是出于个人爱好和收藏,没有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当地村委会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卖给山东省聊城市居民薛某“秃鹰”型气枪1支,该枪支已起获;同时,被告人陈某在网上购买气枪1支自用,该气枪已起获。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只疑似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买卖气枪配件,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供述、证人薛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枪支、配件照片、微信截图、鉴定文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