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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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9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3667

原告:刘*,男,汉族,19921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官寺村刘庄636号,身份证号411303199212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女,汉族,2001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三李营村金李营村,身份证号41130320010205****

法定代理人:聂**,女,汉族,19771*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三李营村黄庄,身份证号4129241970122****,系被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査,被告金**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刘*只起诉被告金**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156124元,主体不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