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9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豫1303民初3667号
原告:刘*,男,汉族,1992年12月*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官寺村刘庄636号,身份证号4113031992122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金**,女,汉族,2001年2月*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三李营村金李营村,身份证号41130320010205****。
法定代理人:聂**,女,汉族,1977年1月*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三李营村黄庄,身份证号4129241970122****,系被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审査,被告金**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刘*只起诉被告金**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156124元,主体不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栽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