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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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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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较低时怎么办?

发布者:牛晓儒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5日 1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7151220分许,蒋*驾驶苏MB4601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南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潦河大桥西100米时,与同方向原告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碰撞,造成原告罗**受伤住院,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左手第234指中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该车辆已于2016325日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事故发生时该保险仍在有效期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殷**初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我垫付的14800元应返还给我

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支公司辩称,投保属实。在原告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且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下,我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如果未提交驾驶人员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我公司仅在国家基本医保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应当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后续治疗费应在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偿标准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应标准计算。误工费每月超过3500元应提交纳税证明。住宿费不是法定赔偿项目,不应得到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超过年消费支出,原告丈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赔偿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应标准计算还是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应标准计算。

受受害人家属委托,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受害人罗**的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我积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受害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了解到原告罗**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随其丈夫谢*居住上海市…………号,并在上海地区工作。罗**与丈夫谢*在上海于201131日生育女儿谢**,谢**随其父母在上海生活、学习,户籍登记在其奶奶曹**户籍的名下。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本案如果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应标准计算,赔偿不过十万元左右。按照原告住所地标准即上海市的标准进行赔偿,则需赔偿二十多万元。原告现居住在上海地区,其子女、配偶等需要被抚养的人员也在上海地区,如果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应标准计算赔偿则显失公平,远不足赔偿原告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我方主张要求按照上海市标准进行赔偿,即按照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进行赔偿。我方的这一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雇主、司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416.59元,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