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读
王洪磊*
[摘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了广泛争议,社会上出现一系列自愿辞职、突击裁员等事件。而部分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僵化了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又回到“铁饭碗”时代,并采取种种手段规辟法律的硬性规定。社会事件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鉴于此,本文将仔细解读相关条款,希望能消除社会上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误解。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悬殊,实践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理应把追求社会公平作为价值追求,在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着重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从而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在1994年《劳动法》中有已经有相关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少,大量存在着当劳动者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以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劳动者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或只能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至此,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轻意规避而形同虚设。而且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主张双倍工资时,劳动者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过此要求,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容易的。针对此种情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类情况。第一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无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类为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有三种情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三类为“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限界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限界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最多支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与1994年《劳动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没有终止期限,而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他并不等同于人们眼中的固定工、长期工,它的解除与有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并无不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经济裁员,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法定解除,这又分为过错解除和预告解除两大类。1)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五种过错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2)预告解除。预告解除适用于劳动者主观无过错,但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者无法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由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三)经济裁员。《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裁员的规定是为保障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可以采取经济裁员的四种情况和前提程序。但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企业采取经济裁员同时法律规定了应当优先留用人员和被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招用权。企业实行经济裁员要给予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
实践中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劳动关系就固定化了,尤其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没有任何解决办法而千方百计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一方面有些劳动者也认为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变成了固定工,有了终身保障。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关条款的解读,显然两种认识都是片面的,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相关条款的误读。对用人单位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保持劳动关系长期稳定的同时,可以增加劳动者对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减少了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间接地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企业成为受益者,同时《劳动合同法》在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从而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对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增加劳动者就业稳定感的同时也并非是铁饭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持续过程中仍可能面对种种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潜在风险,所以劳动者应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掌握劳动技能,同时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身工作素质和就业能力,与用人单位共同成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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