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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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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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自由的职业

发布者:王洪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662人看过

  一个相对自由的职业

  如果要问什么职业是自由的,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说是律师,但是,律师真的是自由的吗?回答是否定的,没有任何一种职业是绝对自由的,只有相对自由。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一种职业都会有其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律师也不例外。

  近十多年里,中国律师业迎来了自恢复重建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不仅律师数量和律师业务量快速增长,律师的社会地位及经济收入也获得迅速提升。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最令人瞩目的职业之一。但是,律师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并影响到社会对律师业的整体性评价。这些年来,在各种媒体中,律师已经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群体之一。对于律师这一职业,自然是各种各样的评价都有。比如,他们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是新兴的富有阶层,他们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他们是教唆诉讼的小人,他们是犯罪分子的救星,他们是腐败法官的掮客等等等等。如果评选当今社会认知最为复杂的职业,律师或许可以成为其中的首选。”

  律师是专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主要职责。律师为履行其职责而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统称为律师执业行为,其主要内容是应当事人请求或委托而处理法律事务。

  律师执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因而合法性是律师执业行为的首要属性,律师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如何行为,都要合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法律关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可能是授权性的,也可能是禁止性的,它们共同构成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依此规范执业,其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等积极性评价。

  在律师执业行为中,支配行为的意志不仅来自于行为主体即律师本人,还来自于行为主体之外:首先是案件委托人的意志,律师执业行为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或委托而来,没有当事人的请求或委托就无律师执业行为的发动,因而律师执业行为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其次是国家的意志,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律师执业行为要受法律的调控,法律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因而在律师执业行为中,国家意志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20多年的律师业建设为时尚短,加上特色制度环境的影响,无论是律师群体、管理机构还是社会,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问题的认识并不充分,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律师被委托人投诉的现象。

  律师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律师执业行为,而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则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指南。贯彻执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将有助于促进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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