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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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守约方只能选一样

发布者:侯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681人看过

    案情简介:北新公司向某水产公司订购水产品50吨,合同金额为50万元。双方约定由水产公司负责将货物于指定日前运至沈阳,北新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运费由北新公司支付。双方同时约定,北新公司先付给水产公司定金8万元,预付运费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随后,北新公司即向水产公司预付定金8万元及运费2万元。

    但合同到期后,水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北新公司遂提出:要求水产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实际经济损失40万元。

    侯建文律师点评:违约金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为月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合同金额为5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为8万元,并没有超过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20%。因此,8万元的定金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乙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北新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要求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或者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不能既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否则,北新公司可以因水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收取共计26万元的款项,其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不仅对违约方惩罚过重,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其所受损失之外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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