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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各种情形汇总)

作者:张萌萌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76次举报


原则:有协议,依协议。

      无协议,看法定。(文中按份共有约定,一般需有明确的协议或经过公正或在房管局等部门备案记录,否则一般视为无份额的共同共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婚前买房

一、一人出资:

1、个人出资:个人财产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者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属个人财产。

2、个人出资: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结婚前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一般归出资方所有,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三第10条)

补偿款计算方式: (共同还贷的本金+利息)/(房屋全款+利息)*房屋现值/2

所需证据:1、购房合同 2、首付款出资证明  3、贷款合同 4、婚内共同还贷情况  5、房产现值证据(协商、电竞、申请评估)

3、婚前夫妻一方支付全款,登记在双方名下:

(1) 如果结婚,离婚时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按份共同共有,无份额约定,视为等额按份共有,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没有结婚,参照彩礼返还,赠与,上海是按照10%-30%价值范围内分割(存在争议)

4、婚前夫妻一方支付全款,登记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未共同生活的,参照彩礼返还条件(有争议、个人观点).

二、双方出资: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按份额,无份额约定,按照共同共有,双方平分。

2、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1)同居期间购买,有份额约定,从份额约定,无份额约定,按照共同共有。

(2)未同居的,按照共同财产,按份共有还是借款或赠与,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存在争议。

                婚后买房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1)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a、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b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

(2)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

 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1)房屋登记在双方或者一方名下

     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权方暂时管理。

                    父母出资买房

一、结婚前

(一):一方父母出资

1、一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则离婚时,一般房产会判决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房贷,另一方有权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和升值部分。(司法解释二 22)

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表示赠与的除外。

4、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约定了按份共有,则按照份额享有产权,如果未约定,视为等份共有,双方平分。

(二)双方父母出资

1、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一方名下:

   房子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共有。

二、结婚后

(一)、一方父母全部出资

  1、一方父母出全款,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款,房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或者对方子女名下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仅是对自己子女赠与的除外。(司法解释二 22)

(三)双方父母出资

1、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2、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番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务处理。(司法解释三 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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