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XXXX号,身份证号: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合同并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方式,更未约定由答辩人XXX将首付款打入银行监管账户,通过双方签署合同可知,约定支付方式并非银行监管,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将首付款打入银行监管账户。
首先,将房款存入银行监管账户,应由买方即被答辩人执行,并非我方义务。
银行资金监管为保障双方买卖正常进行的一种保障手段而非法定程序,且根据《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买方为按揭贷款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1、买方持买卖合同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向买方出具“邯郸市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2、买卖双方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方应当于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一次性补足首付款3、贷款审批后,买方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资金监管应由买方即被答辩人XXX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与银行交涉办理相关业务,并非由答辩人XXX进行办理。
其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方式并非银行资金监管方式,而是双方直接支付。
2017年2月16日,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协议仅约定房产交易价格为810000元,采用贷款支付房款,对于首付款支付方式、时间等并未约定,答辩人在签订协议后收取首付款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且根据三方签订的《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明确约定剩余房款由所贷款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XXX,可知签署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并非由银行监管,而是由双方自行支付,现被答辩人要求将首付款及剩余房款打入银行监管账户,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答辩人XXX并未违约,被答辩人诉请违约金于法无据,应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2017年2月19日,答辩人XXX、被答辩人XXX及邯郸市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1000元,采用贷款方式支付,约定在签署合同三日内,将本房产过户或贷款所需的证明材料、证件交于丙方。答辩人在签订合同后,即将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交给邯郸市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且一直积极配合被答辩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落宗等事宜,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违约金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XXX违约在先,我方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三方签订的《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由所贷款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XXX,然时至今日,被答辩人拖延支付房款且其贷款银行也未将房款直接支付给答辩人XXX,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答辩人XXX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房款,我方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答辩人愿配合被答辩人资金监管,若被答辩人执意要求资金监管程序,待资金流转回答辩人账户后,愿退还多余房款。
答辩人XXX因急需用钱,无奈之下才卖房屋,现买卖行为无法如约履行,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将首付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实属无理要求,且答辩人无力垫付此项费用。虽然现在邯郸市房屋价格飞涨,我方仍遵守承诺,愿意将房屋卖给被答辩人,由被答辩人与房管部门、银行协商,是否可以直接支付房款于答辩人,或被答辩人全款支付房款,被答辩人愿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若答辩人执意要求进行资金监管,被答辩人愿待资金流转回答辩人账户后,将多余部分房款及时退还被答辩人。
综上,合同并未约定必须进行资金监管,且答辩人一直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配合被答辩人办理各种手续,并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在房价飞涨的市场情况下,仍愿如约将房子低价卖于被答辩人,答辩人要求将首付款打入银行监管账户且诉请违约金,实属无理要求,被答辩人给答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心理伤害,答辩人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愿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为公序良俗,为诚实守信的买卖行为保驾护航。
此致
邯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