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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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民间借贷)

作者:张萌萌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6次举报

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南大街开元巷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原告XXX、XXX诉我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XXX、XXX和XXX商量好借款后,要我当担保人,我只是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现金是否交付,是否存在真实借款,我方不知情。固请求法院审查该借款的真实性。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笔借款并未真实交付,则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我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根据借据,借款人以其房产作抵押,并已将房产证交给XXX,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债务人XXX与债权人XXX、XXX已达成房产抵押的合意。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固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额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双方借据明确约定,如到期后不还本息,XXX的房产由XXX、XXX处理,固应按照约定以XXX的房产偿还借款。即使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法定顺序受偿,即保证人XXX在房产抵押受偿实现价值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40万房产价值外承担责任。因借款只有6万,固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四、根据被告XXX所说情况,在2014年左右,曾答应以成安房产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拒绝。原告放弃房产担保。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房产价值40万,固我方在40万范围内免除责任,即我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原告XXX、XXX与被告XXX商量好借款后,说明XXX房产担保,否则我方并不会为此项借款提供担保。在XXX将房产证押给XXX后,XXX未经过我方同意,在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证交还XXX,并允许其继续利用此房产贷款。经我方查明,现该房产还在XXX名下且未办理抵押登记,XXX并未向法庭提及此房产,隐瞒此房产等事实,我方现怀疑原告与被告XXX串通,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我方提供保证,此保证违背了我方真实意识。固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我方提供保证,现冻结我方固定工资,严重影响我方正常生活,我方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保留追究其双方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的权利。望法庭查明事实,维护保证人XXX的合法权益。

综上,于情于理,都不应由保证人XXX承担此项借款的民事责任,以债务人XXX房产或其他财产偿还此项借款。另请法庭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的行为,还保证人XXX公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X法院        

      答辩人:


中国注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河北十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夯实的法律基础,精湛法律技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