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章里集乡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址:邯郸市丛台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拖车费、车损等)。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22日16时30分许,XXX驾驶冀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魏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崇文大街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XXX驾驶的冀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XXX受伤经医院抢救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临公交认字[2013]第13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X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X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XXX赔偿XXX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正三轮摩托车修理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50000元。因XXX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和商业险(商业险保单号:XXXXXXXXXXX),此后原告即将理赔所需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却以资料不全等种种理由推脱,不及时予以理赔,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六月四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