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商能否要求发包方、承包人连带担责?
作者:张萌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案件梗概 :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将案涉工程整体承包给案外人周某(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周某为完成工程施工,以自己的名义与某建材商行(材料商)签订购销合同,采购工程材料。后周某未能按约向材料商支付货款,材料商遂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案涉材料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材料商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驳回材料商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1. 厘清三重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周某的工程转包(挂靠)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的买卖合同关系。
三者主体、内容、责任均不相同。即便转包 / 挂靠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也不影响独立的买卖合同效力,材料商与承包人、发包人无事实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权利义务应由其本人承受,不能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不能因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就突破合同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
3. 突破相对性的例外:表见代理 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承包人)的名义签订合同,需结合合同签订时挂靠人出示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及材料商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不构成表见代理:由实际履行方(挂靠人)自行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