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梗概】:
小宇诉父亲支付抚养费案:
张某(母)与李某(父)因感情不和分居 2 年,5 岁儿子小宇随张某生活。分居期间,李某月薪 1.2 万元,却以 “未离婚、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拒绝支付小宇的学费、医疗费及生活费,累计拖欠 8 万余元。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以小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
一、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抚养义务不 “暂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7 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 43 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律适用:三个关键问题拆解
(一)未离婚、仅分居,能主张抚养费吗?
能!
法律明确: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只要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主张抚养费。
案例中,张某与李某虽未离婚,但已分居,李某拒绝支付小宇的必要开支,符合 “婚姻存续期主张抚养费” 的条件。
(二)谁有资格起诉?是父母一方,还是孩子?
原告必须是子女,而非父母一方!
法律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是 “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一方只能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如案例中张某以小宇名义起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
若张某以 “自己垫付了费用” 为由起诉李某,法院可能因 “原告主体不适格” 驳回,需以小宇为原告才符合规定。
(三)“拒不履行” 怎么判断?必须是 “完全不给钱” 吗?
核心是 “有能力却不履行”,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拒不履行” 不仅指 “完全不给钱”,还包括 “支付金额明显低于子女实际需要,且有履行能力” 的情形:
若父母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如重病、残疾),客观上无法履行,不构成 “拒不履行”;
若父母有稳定收入(如案例中李某月薪 1.2 万),却以 “未离婚”“财产共有人” 为由拒绝支付,或支付金额远低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即属于 “有能力却不履行”,构成 “拒不履行”。
三、维权提示:主张抚养费,需准备这些证据
子女身份证据
分居及抚养现状证据
对方 “拒不履行” 的证据
协商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明对方明确拒绝支付);
对方收入证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其有履行能力);
抚养费金额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