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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作者:张萌萌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3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680次举报


案情梗概: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钢材的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但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甲公司按约向乙公司交付了全部钢材,乙公司验收无误后接收了货物。此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收货款,但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无奈之下,甲公司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此时,一个关键问题摆在面前:诉讼时效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本案的处理结论:

1、有约定从约定,双方未就付款时间达成补充协议,且无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交易习惯,因此适用《民法典》第 628 条;

2、乙公司接收钢材的时间即为“收到标的物的时间”,此时其支付货款的义务成立;

3、诉讼时效从乙公司接收钢材之日起算(若甲公司在此后三年内未主张权利,可能面临时效届满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 628 条(同时支付规则):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解读:若无法通过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 “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 支付货款。此时,诉讼时效从该时间点起算。

2、《民法典》第 511 条第 4 项(随时履行规则)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注意: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该一般规则需让位于第 628 条的具体规则。即优先适用 “同时支付规则”,而非 “随时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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