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人员诉讼离婚所需材料
1.民事起诉状,需要由起诉人签字盖章。
2.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内地居民需准备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提供有效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华侨和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当事人亲自提交,上述身份材料不需要经过公证,如涉外人员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对身份材料进行公证。
3.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如果结婚证在境外办理,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双方相关财产清单,如果对财产没有争议需要注明。
5.如有子女抚养争议,需提供子女相关材料,如出生证等。
6.授权委托书(如有),境外人员委托内地律师代理婚姻案件。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分为三种情况:
a、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不需要公证。
b、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认证。c、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7.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在中国的涉外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财产标的额比较大,一审也有可能由中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