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一方为外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1、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或者国外,双方定居中国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或者国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定居国外(华侨),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4、婚姻缔结地在国外,双方定居国外(华侨),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均为中国国籍的诉讼管辖:
1、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双方现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由原、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但是双方已经定居国外的,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婚姻缔结地在国外,双方定居在国外的,先由定居国法院管辖,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4、婚姻缔结地在国外,双方定居在中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定居国外的,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