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议,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配偶,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分析】:
1、在房屋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者进行“加名”等变更登记时
如果赠与房产既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进行公证,对于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赠与人可以学校赠与。
2、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办理公证手续的,多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建议】
在房屋不具备办理过户或者加名手续时,建议将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议进行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