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梗概?
当事人关系:A 与 B 于 2003 年 5 月 19 日结婚。A 与 C 在 2017 年相识并开始同居,E是C的姐夫。?
房产背景:2016 年 11 月 26 日,A 购买某小区 3 号楼 2 单元 1号房屋,2020 年 2 月 6 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此期间 A 与 B 处于婚姻存续期,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签订:2020 年 6 月 17 日,A 与 E 签订《邯郸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一个远低于市场评估价的金额,E 应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前支付全部房款,房屋税费由 E 承担。2020 年 6 月 18 日开具的发票显示房屋价税合计为市场评估价。?一审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 A 与 B 的夫妻共同财产,A 未经 B 同意与 E 签订合同,构成无权处分。因该合同未获 B 追认,所以无效。一审据此判决合同无效,E 返还房屋并协助过户至 A 名下,驳回 A、B 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二审中,A 和 B 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E 知晓 A 与 C 的关系,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不合理,E 主张的房款支付情况与常理不符,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也与正常买卖情形不同,所以 E 不属于善意购房人,B 有权追回房屋。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分析?:
无权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A 在未经 B 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B 未追认,所以合同无效。?
善意取得相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E 并非善意购房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因此 B 有权追回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