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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焦xx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张萌萌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薛X与被告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XX与被执行人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xx未履行本院(2019)冀040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焦xx银行存款8783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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