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素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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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问题的解析。

作者:潘素萍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6次举报
2019-06-13


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问题的解析。

一、 法律对利息数额的规范限制

案例:2014520日出借人许某借给王某1314万元,借款期间为三个月,利息月利3%2014819日到期,王某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其他没有支付。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并支付3%的月利息,王某提起反诉要求许某归还其已支付的那一个月超出2%月利率的利息,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请求呢?

 

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反诉要求,也不会全部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仅会支持王某归还本金并支付2%的月利息的这部分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许某要求的3%月利息(年利率是36%),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另外王某要求的已支付的超出2%的月利息(年利率是24%)但没有超过3%月利息返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利息,法律是保护的,超过24%,又不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已经给付出借人的,借款人再要求返还,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超过36%的利息,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二、逾期利息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只要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是会支持的。

第二种情形:出借人和借款人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的利息,那么出借人仅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年利率6%。第三种情形: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息可以为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约定,但是年利率不能超过24%

第四种情形: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了逾期利息,但是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可以让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是两项的总和还是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利息约定不清楚的司法认定

案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为(2016)豫0104民初2653

案情描述:201241日,陈某向马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人民币现金叁万元,利息5%,从201241号到20141231号还清,到期陈某未归还本金及利息,马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归还本金3万元,月息按照3%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马某借款3万元未归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认为是月利率,被告认为是年利率,根据生活习惯及经验规则,双方约定应为月利率。原告要求按照月息3%支付利息,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被告按照月息二分支付自20124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关于利息约定的辩称无理,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了利息的利率,但是并没有约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认定该利息为约定不明,而是会认定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是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仅约定了支付利息,并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 砍头息

砍头息,指的是出借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

对于砍头息的部分,借款人能够证明部分未实际到账的,人民法院在扣除这一部分后,会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出借人在将约定的本金打入借款人账户后,又以各种名义让借款人取出其中一部分,以现金形式要回。如果借款人遇到这种情况,又无法证明实际借款金额,那真的是有理无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五、复利

复利是指一笔资金除本金产生利息外,在下一个计息周期内,以前各计息周期内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的计息方法。也就是说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

复利的约定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是除外的。这种情况只要前期借款的利息不超过24%,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的利息和前期利息加一起不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以2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即可受法律保护。


在上述案例中,经过计算,超出48万元的8000元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潘素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类诉讼业务,为当事人以最快、影响最小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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