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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发布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268人看过


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试用期和实习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员工和实习员工承担的是两种不同的义务。那么试用期和实习期到底有什么不同呢?本文将会为您详细介绍。

 

  一、对象不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备内容。

 

  实习则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

 

  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期限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内做了相关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实习期并没有相关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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