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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务律师丨法律规定可以抵消的债权

发布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416人看过

一、《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除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消的债权外,都是可以抵消的。

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消的债权如下:

(1)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例如扶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

(2)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禁止让与的权利,例如救济金请求权;

(4)禁止扣押的权利,例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5)权利的某项权能,例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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