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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合同纠纷的注意事项

发布者: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6人看过

1.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6.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8.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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