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其中的侵权责任编亮点颇多,在这里我们就选取几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部分,一起看看有哪些变化:
01补齐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增加“造成损害”的限定,补全了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两要件,建立起完整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02明确损害扩大以过错定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修改主要考虑到了实践中有的被侵权人或其家属,为索取较高的赔偿,放任损害结果扩大,以期加重侵权人的责任。
03取消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的损失优先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该修改能够有效规制实践中损失小、获利大的侵权行为,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
04明确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后的追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此规定,可以督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尽到谨慎、勤勉义务,避免不必要损害的发生。
05完善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赔偿责任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某种意义上,加重了接受劳务一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其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
12年 (优于74.43%的律师)
1次 (优于79.12%的律师)
3116分 (优于88.68%的律师)
一天内
151篇 (优于98.15%的律师)